土建学会
章 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学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学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学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学会提出保护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遵守学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学会工作,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长期不执行学会章程和决议,不遵守土木建筑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其提出批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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