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建学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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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学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学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学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学会提出保护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遵守学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学会工作,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长期不执行学会章程和决议,不遵守土木建筑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其提出批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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