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学会
章 程

 

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登记的社会性学术团体,由市各土木建筑单位和市建设局的领导同志,以及市相关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我市土木建筑水平,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设在齐齐哈尔市合意大街 17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土木建筑行业进行管理,弘扬职业道德,提倡公平竟争,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土木建筑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加强同国内外的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为城市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和技术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任务。

  四、积极开展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建筑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我市的建设水平;

  五、组织优秀建设工程、优秀科技项目评选工作,开展优秀建设、科技单位和优秀建设、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

  六、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科技管理先进经验,促进会员单位之间技术经济和科学管理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合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传递建筑科技信息,宣传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科技的方针、政策,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一、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并且有 10 位以上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取得工程师、建筑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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