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勘察设计协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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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齐齐哈尔市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12 月 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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