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勘察设计协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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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 ||
齐齐哈尔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齐齐哈尔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齐齐哈尔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社会性团体,由市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市建设局的领导同志,以及市相关注册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设计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齐齐哈尔市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齐齐哈尔市合意大街 17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行业进行管理,弘扬职业道德,提倡公平竟争,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对齐齐哈尔市的勘察设计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齐齐哈尔市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勘察设计的市场调查,对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组织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工作,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工作者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 六、组织交流推广勘察设计和管理先进经验,促进会员单位之间技术经济和科学管理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合作; 七、开展勘察设计人员培训,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勘察设计队伍素质; 八、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传递勘察设计信息,宣传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为会员单位服务; 九、积极发展同市外勘察设计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齐齐哈尔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保护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长期不执行协会章程和决议,不遵守勘察设计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其提出批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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