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会
章 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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