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季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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