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学会
章 程

齐齐哈尔市城镇供热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齐齐哈尔市城镇供热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城镇供热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参加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经验,传递信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行业管理,推动齐齐哈尔市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在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设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城镇供热事业的支持。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基础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城镇供热政策、行业法规、规划等提供依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活动。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供热行业在科研、设计、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

   (四)协调、组织同行业和相关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技术培训,对供热行业管理进行指导,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供热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组织本行业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鉴定。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一)在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凡从事城镇供热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供热专业的教育、科研、设计、施工、设备生产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二)凡热心于城镇供热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可聘为协会顾问或参加协会的专业活动。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按期交纳会费。

   (三)积极反映城镇供热行业在科研、设计、施工、企 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四)主动为协会撰写论文、技术报告、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维护和增进本协会成员之间的团结。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有关会议、活动,获取协会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三)要求协会对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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